11 消 防

11.2 消防给水系统

11.2.3 考虑布置、投资和水质等因素,推荐消防水罐与生产水罐合建。

11.2.4 从供水可靠性和经济合理角度,提出了码头与陆域部分在条件许可时首选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方案;但亦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码头与陆域部分可分建消防给水系统的做法。其原因如下:由于码头消防炮的高供水压力需求(尤其在码头栈桥较长、沿程阻力降损失较大情况下),当码头与接收站陆域部分共用一套消防供水系统时,导致陆域消防泵出口压力高,可能使得全厂消防水系统设计压力高于常规的1.6MPa(G)等级。若在接收站陆域部分设置管网减压设施,则减压设施可能影响全厂消防管网供水系统的可靠性;但若码头和接收区域采用两套独立供水系统,又会带来较高的工程造价。因此在进行全厂消防供水系统设计,决定码头和接收站陆域部分是共用供水系统还是分别设置独立供水系统时,应从供水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两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11.2.9 本条第1款中码头部分火灾时最大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照需同时开启的消防设施用水量之和确定,如高架遥控水炮及炮塔水喷雾系统、码头前沿水幕、逃生通道喷淋、高倍泡沫系统等。

11.3 消防设施

11.3.2 本条第2款中双动力源是指消防水泵的供电方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机作为第二动力源。

11.4 耐火保护

11.4.1 耐火保护旨在防止池火热辐射对承重钢结构强度的影响。本条1、2款以外的设备或框架,可能受到来自1、2款设备或管道泄漏所导致的池火影响,进而产生二次灾害。接收站火灾危险性分析,可确定出池火影响区域。故要求将火灾危险性分析评估结果,作为耐火保护的补充要求,以确保布置在可能遭受池火影响范围内的承重钢结构得到必要的耐火保护。

11.4.3 天然气火灾属于烃类火灾,因此选用的耐火层须适用于烃类火灾,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其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