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10.1 给排水与污水处理

Ⅰ 给 水

10.1.1 水源宜采用城镇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供水水质及水压应分别满足生活饮用水、生产给水水质及压力的要求;当水源供水水质、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接收站内进行处理或设置加压设施。

10.1.2 当生活给水、生产给水与消防补充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的供水量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生产给水正常用水量之和的70%与消防补充水量之和。

10.1.3 生活给水与生产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10.1.4 生活给水量宜按人员数量和用水定额确定。

10.1.5 生产给水量宜按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给水量与间断小时给水量综合确定。

10.1.6 生产给水和生活给水的总入口处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

Ⅱ 排 水

10.1.7 排水系统应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宜设置生活污水系统、生产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

10.1.8 当排水系统采用压力输送时,排水提升泵站宜按区域集中设置。

10.1.9 自流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低于250mm:
    1 罐组、建筑物、构筑物、管沟、泵区等的排水出口;
    2 接收站的总排出口;
    3 站内系统管网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管段长度超过300m的站内系统管网支干管、干管。

Ⅲ 海 水

10.1.10 海水取水设施应近远期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取水最低潮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7%。

10.1.11 海水取水设施的设计规模宜按照工艺与消防的最大用水量之和确定。

10.1.12 取水头部、辅助设备、进水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海床地形、地质及冲淤特性、水深及潮位变化、泥沙及漂浮物、冰情、航运、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在通航水道附近的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 在深水海岸,当岸边地质条件较好、风浪较小、泥沙较少时,宜采用岸边式取水方式;当海岸平缓时,宜采用自流引水管取水方式;
    4 海水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孔宜设置格栅,栅条净间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凌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
    5 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成两个或分成两格。

10.1.13 取水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水的工艺及消防取水泵宜集中布置;
    2 工艺海水泵的配置应根据项目分期情况、气化器运行情况及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海水泵的配置不宜多于2种,备用泵数量不宜少于1台,且备用泵能力宜与最大1台工作泵能力相同;
    3 海水消防泵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1.3.2条的规定执行;
    4 海水泵宜采用立式泵,设计工况下泵效率不宜低于85%;每台立式泵吸入口应设置单独的吸水导流板;
    5 水泵进水流道应通过水工模型验证;
    6 泵站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7 海水泵及海水系统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8 岸边式取水泵站进口室内地坪的设计标高,应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m,并应设置防止海浪爬高的设施;
    9 当海水泵采用室内布置时,泵房高度应满足海水泵抽芯检修的要求;
    10 海水泵站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11 宜在海水拦污设施前后及海水泵吸入口前等位置设置检修闸门,并应设置检修起重设备;
    12 海水泵过流部件材质应耐海水腐蚀,宜选用双相不锈钢、超级双相不锈钢等耐海水腐蚀的材质;当露天布置时,海水泵外部材质应耐盐雾腐蚀;
    13 海水泵进出水管道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材质,当采用金属管道时宜同时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14 泵站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14 海水输水主管的数量不宜少于2条,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其中1条管道故障时,其余管道应能通过70%的设计水量。

10.1.15 海水管道系统应进行瞬态流分析。

10.1.16 海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流排放,并对排放的海水进行余氯监测;
    2 排水管、渠的材质应耐海水腐蚀。

10.1.17 海水水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水泵前应根据海水泥沙含量、漂浮物、海洋生物生长等情况,设置拦污栅、旋转滤网、清污机等拦污设施;拦污栅和旋转滤网的过栅(网)流速和阻塞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气化器对海水水质要求,设置必要的海水处理设施;
    3 防止和清除海生物宜采用加氯法,也可采用加碱法、机械刮除、电极保护等方法;
    4 加氯点宜选择在取水头部、进水流道、取水前池、海水泵吸水口处投加,可根据海生物繁殖情况采用多点加氯或单点加氯;
    5 加氯设施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海水水质、杀菌剂的来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电解海水现场制备次氯酸钠的形式;
    6 次氯酸钠宜采用连续投加,也可采用冲击投加;次氯酸钠的投加量宜通过试验或相似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连续投加时排放口前管渠内的海水余氯宜为0.3mg/l~0.5mg/l,冲击投加时,宜每天投加1次~3次,排放口前宜控制水中余氯0.3mg/l~1.0mg/l,保持2h~3h。

Ⅳ 污水处理

10.1.18 接收站的污水宜依托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当不具备依托条件时,可在站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设计水量宜按工艺(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10.1.19 污水处理工艺可选用图10.1.19所示的处理工艺:


图10.1.19 污水处理工艺

10.1.20 当处理后污水进行再生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21 污水总排放口处应设置水质监测和水量计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