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卸船与装船

5.2.1 设计船型包括主力船型及兼顾船型。

5.2.3 依据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 50160-2008的第6.4.4条规定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 165-8-2007的第3.0.3条和第3.0.4条的相关规定,石油化工的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在距码头前沿不小于20m岸边陆域侧的工艺装卸船管道上均设置有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正常情况下为常开状态,当石油化工码头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时,该阀门快速关闭,关闭时间一般为1s/inch,起到码头与后方石油库的区域紧急切断作用,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可有效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对于液化天然气装卸船码头,其火灾危险性与液化烃码头相似,当其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时,为了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波及到接收站内的相关设施,引起其他次生灾害发生,因此,本规范要求液化天然气装卸船管道要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设在栈桥根部陆域侧,距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