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电 气
10.2.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结合接收站功能定位、工艺流程及外输气用户特点以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划分。
10.2.2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电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2.3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中工艺设备、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管道以及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0.2.4 对于金属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其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规定进行设计;对于混凝土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其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0.2.5 码头的电气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