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采暖、通风与空调
10.6.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内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0.6.2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小于或等于0℃的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采暖;
2 集中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
3 中央控制室、机柜间等建筑物应采用空调系统供暖,室内机宜配置带热水加热器或辅助电加热器;
4 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0.6.2的规定。
表10.6.2 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5 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验室和办公室宜采用外形美观的散热器;
2)海水泵房等有腐蚀性气体或者浴室等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选用铸铁或其他耐腐蚀的散热器;
3)蒸汽采暖系统不宜采用钢制薄壁型散热器。
10.6.3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压机房、海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和锅炉房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机械通风;
2 制氯间、滤网间等产生少量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定期排风,冬季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3 氮气压缩机房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机应与低氧浓度报警装置联锁,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事故排风机的手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事故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4 配电室应设置机械排风,排风量应按不小于6次/h换气计算。当机械通风不能维持室内最高温度要求时,应设置空调系统进行降温除湿。电缆夹层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消除余热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5 锅炉房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6 泡沫站宜设通风装置,通风量应按不小于6次/h换气计算;
7 消防车库、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10.6.4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一般的采暖通风达不到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下列建筑物应设置空气调节:
1)控制室、机柜间、通信设备等对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较高的房间;
2)配电室等对室内最高温度有要求的房间;
3)办公室、化验室、门卫室等有舒适性要求的房间。
2 房间的空调室内计算温度、湿度宜符合表10.6.4的规定。
表10.6.4 房间的空调室内计算温度、湿度
3 空气调节装置及制冷装置宜选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空调机宜选用电制冷空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