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设备布置与管道
8.1 设备布置
8.1.1 设备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兼顾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的需要。
8.1.2 设备布置应满足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总体布置的要求,当需分期建设时,预留设备及构筑物区的位置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性质和设备特点确定。
8.1.3 设备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8.1.4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工艺操作要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可将设备布置在建筑物内。
8.1.5 管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应处于能将主要设备区相连接的位置;
2 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
3 工艺装置内管廊下作为消防车道时,管廊至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4.5m;
4 管廊的宽度除应满足管道布置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架空敷设的仪表和电气电缆槽架所需宽度的要求。
8.1.6 液化天然气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组内储罐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罐组拦蓄堤和隔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 在拦蓄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不少于2处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8.1.7 液化天然气泵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罐内泵外,液化天然气泵宜露天布置;
2 泵的上方应留出泵体安装和检修所需的空间;
3 泵的布置应满足所连接管道的柔性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管道阀门、仪表元件及其平台梯子的布置要求;
4 泵基础的高度应满足入口过滤器滤芯的检修要求。
8.1.8 蒸发气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发气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蒸发气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制造厂的特殊安装要求;
3 蒸发气压缩机上方不得布置可燃气体及液体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制;
4 厂房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厂房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5 厂房应满足机组最大检修部件的进出要求,机组一侧应有检修时放置机组部件的场地,多台机组可共用检修场地;
6 双层布置的厂房,应按机组的最大检修部件设置吊装孔及吊装设施;
7 蒸发气压缩机和驱动机的一次仪表盘,当制造厂无特殊要求时,宜布置在靠近机组的侧面或端部,并应有检修通道;
8 蒸发气压缩机的基础应与厂房结构的基础分开。
8.1.9 气化器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8.1.10 液化天然气槽车装车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车鹤位到储罐、控制室、办公室、维修间重要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装车车位宜采用通过式,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亦可采用旁靠式;
3 装车台台面的高度,应根据槽车的形式、装车方式确定;
4 装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5 装车台应设遮阳(雨)罩棚;
6 装车台处应设置导静电的接地设施。
8.1.11 码头及栈桥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平台的大小应满足阀门及装卸臂的操作、检修要求;
2 栈桥布置除应满足管廊的宽度及检修车辆通行的要求,栈桥宽度不宜小于15m。
8.1.12 在复位状态时,相邻液体装卸臂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600mm;在作业状态时,液体装卸臂的任何部位与码头建筑物、设备、管道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0mm。
8.1.13 在工艺装置区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8.1.14 工艺装置区的现场仪表间、变配电室、现场取样间等宜布置在工艺装置区外,且宜区域性统一设置;当布置在工艺装置区内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的装置区的一侧,且宜位于工艺装置易燃介质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