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耐火保护
11.4.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液化天然气、甲、乙A类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工艺装置区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3 火灾危险性分析所明确的其他应进行耐火保护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以及管廊的钢管架。
11.4.2 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部位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承设备钢构架的耐火保护部位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的耐火保护部位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9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11.4.3 承重钢结构的耐火防护部位应覆盖适用于烃类火灾的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1.4.4 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SH 313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