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消防设施
11.3.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宜设置高喷车和高倍数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11.3.2 消防水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2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消防泵不宜全部采用柴油机作为消防动力源;
3 当采用海水消防时,泵宜采用立式消防泵;
4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消防水备用泵应选用柴油机消防泵。
11.3.3 预应力混凝土全容罐的罐顶泵出口、仪表、阀门、安全阀平台及检修通道处应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单容罐、双容罐和外罐为钢质的全容罐罐顶和罐壁应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罐顶平台重要阀门和设备法兰接口应设水喷雾喷头保护,罐顶和罐壁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11.3.4 码头高架消防水炮、水喷雾系统、水幕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应配置不少于2台固定式远控高架消防水炮;
2 码头逃生通道应设置水喷雾冷却水系统;
3 在码头操作平台前沿应设置水幕系统,水幕系统水平方向覆盖范围应不小于工作平台长度。
11.3.5 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6 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罐顶安全阀处宜设置固定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罐顶固定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有关规定设计;
2 码头应设置干粉炮系统,槽车装车区宜设置干粉炮系统,干粉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喷射量不应小于2000kg,干粉炮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设计。
11.3.7 移动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站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11.3.7选用。
表11.3.7 灭火器的规格
灭火器类型 | 干粉 | 二氧化碳 | ||
手提式 | 推车式 | 手提式 | 推车式 | |
灭火剂充装量(kg) | 6或8 | 20或50 | 5或7 | 30 |
2 接收站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
2)工艺装置、储罐顶部平台、槽车装车、码头等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3 建筑物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