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10.1 给排水与污水处理
Ⅰ 给 水
10.1.1 本条规定了对水源供水水质及压力的要求。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推荐采用城市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当供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在接收站内设置给水处理设施对水质进行处理,当压力不满足要求时,在接收站内设加压设施,实现接收站的安全供水。
10.1.2 在接收站供水中,生活给水、生产给水、消防补充水采用同一水源的机会很多,由于生活、生产用水正常量为连续用水量,而消防补充水为间断用水量,会同时出现,但机会不多,在消防补充水时,生活、生产用水按用水量的70%供水,不会对生活、生产造成大的影响,故提出了水源供水量的最低要求。
10.1.3 为保障生活供水的水质作此规定。
10.1.5 生产给水量不能简单地将连续小时给水量和各种不同时间出现的间断小时给水量直接相加作为设计小时给水量,若直接叠加,加大了生产给水量,是不切合实际和不合理的。为了正确确定生产给水量,应对各用水设施的用水情况、用水方式及分布时间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连续用水量和与有可能出现的最大间断用水量之和确定。
Ⅲ 海 水
10.1.14 输水主管采用2条,是基于供水安全性考虑;本条是根据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15-2003中第6.2.4条、第6.2.5条对水源输水管道的设置要求进行规定的。
10.1.17 本条第2款当海水水质不能满足气化器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时,需根据要求对海水进行水质处理,如悬浮物含量超过气化器进水指标要求,可采取去除悬浮物的处理措施。
Ⅳ 污水处理
10.1.19 接收站的生产、生活污水连续排水量较少,多为间断排水,设置调节设施主要用于调节水量,储存非连续排水,经调节后污水限量进入后续处理系统,减少后续污水处理能力,降低对后续处理的冲击;生活、生产污水不经过生物处理,一般情况下达不到直接排放的要求,需经生化处理去除有机污染物后方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故污水处理可采用调节、生物处理经监测后排放或再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