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

12.1 安 全

12.1.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安全设计应开展风险分析,其内容应包括过程危险源分析、量化风险分析、安全仪表系统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

12.1.2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区域布置与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节相关规定;
    2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3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压力泄放和真空破除措施;
    4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爆炸危险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1.3 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选用耐火型阀门。

12.1.4 紧急排放的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宜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直排大气时,安全排放高度和位置应根据天然气扩散后果模拟确定。储罐罐顶安全阀的尾管高度和位置还应根据尾管排放气可能出现的喷射火热辐射影响范围进行核算。

12.1.5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设置泄漏收集系统。泄漏收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区、储罐区、装车区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泄漏收集系统;
    2 泄漏收集系统的导液沟和集液池应为开敞式设计;
    3 集液池应能承受所收集的液化天然气的全部静压头,且不应渗漏,还应承受液化天然气快速冷却、火灾、地震、风、雨的影响;
    4 泄漏收集系统应设置雨水排水设施及防止泄漏的液化天然气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
    5 泄漏收集系统的设计泄漏量、集液池的隔热距离和扩散隔离区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12.1.6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低温设备及管道应根据设计温度选取耐低温材料和保冷措施,并对可能承受低温冷溅危害的重要设备、管道和承重构件采取防护措施。

12.1.7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抗震设防、防高空坠落、防淹溺、防噪声、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方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天然气储罐抗震设防还应包括OBE、SSE和ALE的作用;
    2 高处作业场所应设置护栏;
    3 在码头、栈桥上可能发生落水危险的地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救生设施;
    4 噪声控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8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能够抵御台风、寒潮、洪水、海雾等自然灾害和沉降、塌方等地质灾害。

12.1.9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安全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伤、淹溺等事故的危险场所和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2 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涂安全色;
    3 管道刷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围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12.1.10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低氧浓度检测报警仪。

12.1.1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安保应设置围墙,并宜设置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12.1.12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设置人员应急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12.1.13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事故应急照明和安保照明的要求。

12.1.14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可能出现氮气窒息环境的封闭厂房应设置固定式低氧浓度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