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场地、地基和基础

7.7.1 液化天然气储罐地基基础工程在设计前,应对建筑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7.7.2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中心及边缘宜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数量应根据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型式、容积、地基复杂程度等确定。详细勘察阶段液化天然气储罐地基勘探点数量可按表7.7.2选用,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宜取勘探点总数的1/5~1/3;

表7.7.2 储罐地基勘探点数量(个)

    2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根据地基情况宜取储罐外罐直径的0.8~1.0倍,或到中风化层基岩以下不小于2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根据地基情况宜取储罐外罐直径的1.0~1.2倍,或到中风化层基岩以下不小于10m。

7.7.3 液化天然气储罐基础不宜建在部分坚硬、部分松软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7.4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基础地基为特殊性土及地震作用地基土有液化时,或地基土的承载力及沉降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或采用深基础等措施。

7.7.5 当罐区场地存在液化可能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在OBE工况下的液化;宜采取措施消除在SSE工况下的液化。

7.7.6 液化天然气储罐基础形式可按表7.7.6选用。

表7.7.6 液化天然气储罐基础形式

7.7.7 对于高桩承台基础和架空式浅基础,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隔震措施。

7.7.8 桩基础在SSE作用下的水平允许承载力,可取其水平极限承载力。

7.7.9 液化天然气储罐允许的沉降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罐底板边缘任意2个观测点的沉降差不应超过该2个观测点之间弧长的1/1000;
    2 同一测量方位内、外罐的相对沉降差不应超过10mm;
    3 任意方向直径的两端沉降差不应超过储罐外罐外径的2/1000;
    4 罐中心与罐边缘的沉降差不应超过储罐外罐外径的3/1000。

7.7.10 在液化天然气储罐外罐穹顶浇筑、充水试压和投产使用期间,应对储罐基础的沉降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应在外罐穹顶浇筑前、穹顶浇筑后、储罐充水前、充水过程、充水稳压阶段、放水过程、放水后及投产使用等各个时段进行。

7.7.11 储罐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应沿基础底板外沿均匀布置,数量不宜少于16个。内、外罐相对沉降观测点应沿其罐壁环向均匀布置,其间隔不宜大于15m。

7.7.12 基础底板宜预埋2根相互正交的测斜仪管。

7.7.13 当采用落地式基础时应设置基础加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