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循环冷却水水质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补充水处理;
2 阻垢缓蚀处理;
3 微生物控制;
4 旁流水处理;
5 排污水处理。
6.1.2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水质应有逐月水质全分析资料,并应以逐年水质分析的平均值作为设计依据。
6.1.3 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控制条件和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管程流速不宜小于0.9m/s;
2 当循环冷却水壳程流速小于0.3m/s时,应采取防腐涂层、反向冲洗等措施。
3 设备传热面水侧壁温不宜高于70℃。
4 设备传热面水侧的污垢热阻值应小于3.44×10-4m2·K/W。
5 设备传热面水侧的黏附速率,化工企业应小于15mg/cm2·月;炼油企业应小于20mg/cm2·月。
6 碳钢设备传热面水侧的腐蚀速率,化工企业(20#钢)应小于或等于0.075mm/a,并应无明显腐蚀现象;炼油企业应小于0.1mm/a,并应无明显腐蚀现象。
7 铜合金和不锈钢设备传热面水侧的腐蚀速率应小于或等于0.005mm/a,并应无明显腐蚀现象。
6.1.4 循环水水质指标应根据补充水水质及换热设备的结构型式、材质、工况条件、污垢热阻值、腐蚀速率,并结合水处理药剂配方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3.6.1的要求。
6.1.5 循环水补充水可采用石油化工污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应满足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稳定的要求。
6.1.6 循环水的浓缩倍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m——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m3/h);
Qb——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量(m3/h);
Qw——循环冷却水(冷却塔)风吹损失水量(m3/h)。
6.1.7 循环水的平均浓缩倍数N应根据企业的原料、产品、工艺流程和补充水水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新鲜水作循环水补充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炼油企业不应小于3.0;
2)化工企业不应小于4.0;
2 以再生水作循环水补充水,回用水量大于或等于循环水补充水量60%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炼油企业不应小于2.5;
2)化工企业不应小于3.0。
6.1.8 循环水在系统内设计停留时间不应超过所用药剂的允许停留时间。循环水设计停留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设计药剂停留时间(h);
V——系统容积(m3)。
6.1.9 循环冷却水系统容积宜控制在循环水小时流量的1/3~1/2,且应小于药剂允许停留时间与排污量及风吹损失量和的乘积,系统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Ve+Vr+Vt (6.1.9)
式中:Ve——循环水泵、换热器、处理设施等设备中的水容积(m3);
Vr——循环冷却水管道内水容积(m3);
Vt——水池内水容积(m3)。
6.1.10 循环冷却水不应作直流水使用,冷却塔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6.1.11 循环水排污水应集中排放,且宜设置在循环冷却回水管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