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沉井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沉井深度超过50m,均须采取措施。措施中包括设后浇带、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和增加水平钢筋等。

6.2 圆形沉井刃脚计算
    本节公式引自《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7:2002。

6.3 下沉验算
    本节公式引自《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7:2002。

6.4 封底混凝土计算
    本节公式引自《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