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沉井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油气管道穿越工程的沉井深度不宜超过50m。
6.1.2 沉井施工中如遇大孤石、树干或井底岩层表面倾斜过大等情况,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处理。
6.1.3 沉井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抗浮验算,应按本规范第4章相关内容执行。
2 井壁计算,应按本规范第5章相关内容执行。
3 底板计算,应按本规范第5章相关内容执行。
4 刃脚计算。
5 下沉验算。
6 下沉稳定性验算。
7 封底混凝土计算。
6.1.4 沉井刃脚根据地质情况,可采用尖刀或带踏面的刃脚。刃脚的踏面底宽宜为150mm~400mm,刃脚斜面与水平面夹角宜为50°~60°。刃脚的竖向钢筋应设置在水平钢筋的外侧,并应锚入刃脚根部以上。
6.1.5 隔墙或横梁的设置应通过计算确定,且应与井壁同时浇注。
6.1.6 沉井井壁变截面台阶宽度可采用100mm~200mm。沉井最下部台阶宜设在底板以上,距底板面不宜小于1倍凹槽处壁厚。
6.1.7 当沉井的下沉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对下列情况可酌情按不排水施工或部分排水施工设计:
1 在下沉深度范围内的土层中存在粉土、淤泥质黏土或粉细砂层,排水下沉有可能造成涌泥、涌砂时。
2 刃脚下部为承压土层时。
3 沉井附近存在已有建(构)筑物,降水施工可能增加其沉降或倾斜而难以采取其他措施时。
4 其他不适用排水法施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