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作用及设计计算规定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竖井上的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1 永久作用:包括结构和固定设备(如人行钢梯)的自重、地层的侧向压力、竖井以上的建构筑物自重、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2 可变作用:包括地面荷载、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盾构机或顶管机顶推力、结构构件的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管道支撑传来的荷载等。
    3 偶然作用:在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但发生时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计入的偶然发生的作用。

4.1.2 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4.1.3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组合设计中,对可变作用应取其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

4.1.4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