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2 确定管道穿跨越位置,需要考虑对被穿越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等障碍物影响、穿跨越技术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依据《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作出本条规定。
    道路指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按道路使用特点,可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和乡村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公路是连接各城市、城市和乡村、乡村和厂矿地区的道路,分为五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0.3 工程测量图、地质报告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城镇内人口的密集程度,道路、河流的具体情况及周边建构筑物复杂情况等特定特点具体确定制定的。

3.0.5 本条主要考虑城镇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大,房屋建筑密集的特点,并结合管材标准的适应范围和工程实践,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1条、第6.3.2条和第6.4.4条及《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中第3.2.1条的有关规定,提出了高压、次高压、中压和低压穿跨越燃气管道的材料选用要求。

3.0.6 燃气管道通过地区等级的划分和强度设计系数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4.3条和第6.4.9条的有关规定。
    永久载荷包括:
        1)管桥结构的自重;
        2)管材自重及保温层重量;
        3)输送介质重量;
        4)温度变化产生的温度效应。
    可变荷载包括:
        1)风荷载、雪荷载;
        2)施工安装荷载;
        3)试运行或试压时的水重与压力;
        4)清管荷载;
        5)检修荷载。

3.0.7 穿跨越工程所采用钢管的壁厚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4.6条的有关规定;
    穿越管道强度和稳定性采用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中第5.1节的计算方法,但强度设计系数等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4.3条和第6.4.9条的有关规定;
    跨越管道强度和稳定性符合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2009中第6.2节的有关规定。

3.0.8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中第1.0.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据此,制定本条。

3.0.10 对穿跨越工程所用管材、管道附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有异议或外观存在明显缺陷,按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