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管桥跨越

6.2.1 管桥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长度在管道刚度允许范围之内时,宜采用单管拱跨越;
    2 管道跨越长度超出管道刚度允许范围时,宜采用轻型托架或桁架等形式跨越;
    3 当跨度较大的大、中型河流的两岸基岩埋深较浅时,宜采用桁架或组合管拱跨越结构。

6.2.2 管桥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跨越形式、环境条件、运行条件及可能发生的工作状况进行载荷组合,并应按最不利效应进行设计。

6.2.3 管桥跨越的高度应根据燃气管道使用、检修的要求确定,且不得妨碍交通。管桥(架)底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跨越管桥(架)底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桥及管道的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要求;
        2 架空电力线与管桥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6.2.4 当采用单管拱跨越时,燃气管道的设计计算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执行。

6.2.5 管桥跨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
    2 管桥跨越结构应根据受力情况,对构件进行受拉、受压、受弯强度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3 采用钢结构时,除按现行规范进行强度、刚度计算外,必要时尚应对结构进行稳定性计算。

6.2.6 管桥钢结构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6.2.7 管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

6.2.8 管桥的地基与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形式应按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结构形式等要求确定;
    2 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3 基础设计和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