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穿越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时,穿越位置的选择应满足管道穿越施工和维护对空间和环境的要求。

4.1.2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时,应加设套管。当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时,在征得铁路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不加设套管。

4.1.3 燃气管道穿越水域的位置和方案应征得航务管理部门同意,管道至规划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防止冒浆、疏浚和抛锚等确定。

4.1.4 燃气管道穿越采用的套管宜为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1.5 当燃气管道利用现有铁路、公路、涵洞穿越时,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1.6 燃气管道不得在铁路站场、有人值守道口、变电所、隧道设施的下方穿越。穿越铁路、道路应避开土石方区、高填方区、路堑、道路两侧为同坡向的陡坡等地段。

4.1.7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流时,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1.8 燃气管道穿越城市道路、河流时,燃气管道或套管的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1.9 当燃气管道穿越公路时,燃气管道或套管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路面不得小于1.2m;
    2 距公路边沟底不得小于1.0m;
    3 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1.10 当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地面轨道交通设施时,燃气管道或套管顶部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铁路路肩、地面轨道交通设施轨底不得小于1.7m;
    2 距自然地面或者边沟底不得小于1.0m;
    3 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1.11 当燃气管道采用加设套管穿越铁路、电车轨道、城镇主要干道时,套管端部距铁路堤坡脚、电车道边轨的净距不应小于2m,距路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m。套管两端应密封,重要地段,套管宜安装检漏管。

4.1.12 当燃气管道采用加设钢质套管的方式穿越时,钢质套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的有关规定。钢质套管的壁厚应考虑腐蚀余量。

4.1.13 当穿越段燃气管道采用钢质管道时,应核算无内压状态下管道的径向稳定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4.1.14 燃气管道不得在穿越管段上设置弯头或弯管。

4.1.15 当穿越段燃气管道采用钢质管道时,宜设置阴极保护测试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

4.1.16 当钢质燃气管道穿越位置处于直流干扰源影响范围内或交流电力系统接地体附近时,应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