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跨越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等级应按表6.1.1的规定划分。

表6.1.1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工程等级 总跨长度L(m)
大型 L≥300
中型 100≤L<300
小型 L<100

6.1.2 跨越工程燃气管道的管材应选用钢管,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的有关规定。

6.1.3 燃气管道的最大允许跨距,应同时满足管道刚度和强度的要求。

6.1.4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设计应考虑温度引起变形的补偿。补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补偿量(mm);
         L——计算管长(m);
         α——管道的线膨胀系数(mm/m·℃);
         t2——管道运行时可能达到的极限温度(℃);
         t1——管道安装时的环境温度(℃)。

6.1.5 当输送湿燃气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气候和气质情况,并应根据需要对跨越管道采取保温措施。进行桥梁荷载验算时,应考虑管道保温层的重量。

6.1.6 跨越燃气管道的强度及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6.1.7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跨越弯管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管道直径的4倍。

6.1.8 管桥结构采用的钢材和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1.9 跨越通航河流时,管桥跨越结构最下缘的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管桥桥墩的设置不得影响通航、泄洪要求,并应设置夜间通航指示灯。

6.1.10 管道防腐层应考虑耐候性的要求。当跨越部位为海水环境或受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时,应提高防腐等级或采用有针对性的防腐材料。在日照强、跨越部位受日照时间长的地区,宜采用耐紫外线的防腐材料。

6.1.11 设置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和与之相接的随桥敷设管道之间、随桥敷设管道与桥梁金属支座(架)间均应设置绝缘装置,且宜设置在桥梁范围外。当随桥梁敷设的燃气管道与桥梁两端的燃气管道之间设有钢塑接头或绝缘接头时,跨越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6.1.12 跨越管道及其附属金属支撑结构等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设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1.13 跨越管道两端出入地面的位置宜设置保护隔离和防船撞设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桥跨越通航河流时应采取防船撞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