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污染物排放、职业健康及安全

4.4.1 新建及改、扩建炭素厂污染物排放、职业健康及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炭素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 5017执行。
    2 铝用炭素厂的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执行;其他炭素厂的水污染物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设计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执行;炭素厂的采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执行。
    3 炭素厂的噪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中Ⅱ类标准执行。
    4 炭素厂的职业健康及安全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执行。
    5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职业健康及安全标准中未作规定而地方标准有要求的项目,以及地方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项目,应执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