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炉窑能耗
4.3.1 煅烧炉窑能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回转窑及罐式炉煅烧石油焦时,正常生产应无外加燃料,应设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2 无烟煤电煅烧工序能耗应低于900kW·h/t煅后煤。
4.3.2 采用回转窑煅烧石油焦时,窑长应大于45m,应充分利用原料中的挥发分燃烧的热量,原料中的炭质烧损应低于8%;采用罐式炉煅烧石油焦时,其火道层数不应少于8层,应充分利用原料中的挥发分燃烧热量,原料中的炭质烧损应低于5%。
4.3.3 带盖式环式焙烧炉焙烧石墨电极、阴极炭块、高炉炭块时,以焙烧品计,能耗不应高于6.7GJ/t;敞开式焙烧炉焙烧预焙阳极时,以焙烧品计,能耗不应高于2.7GJ/t;车底式焙烧炉焙烧石墨电极时,以焙烧品计,能耗不应高于6.7GJ/t,焙烧烟气应设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隧道窑用作石墨电极的再次焙烧时,以焙烧品计,能耗不应高于2.9GJ/t。
4.3.4 高功率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石墨化工序Φ600mm及以上制品,以装炉品计,电耗不应高于4300kW·h/t;Φ600mm以下制品,以装炉品计,电耗不应高于4100kW·h/t。石墨化阴极,以装炉品计,电耗不应高于3500kW·h/t。
4.3.5 新建及改、扩建的预焙阳极厂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电解用预焙阳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5325的有关规定,其他炭素制品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炭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7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