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测量仪表检定与校准

10.3.1 无检定规程的仪表应编写校准规程。编写校准规程中应明确适用范围、技术条件、校准方法、校准周期和校准结果处理等规定。

10.3.2 应保证重要参数测量仪表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不超差。

10.3.3 需要现场进行仪表的校准时,应选择合适的标准器和环境条件。

10.3.4 在允许误差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高准确度仪表可降级使用,以满足检定和校准的量值传递要求。降级使用测量仪表应标明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

10.3.5 应编制仪表周期检定和校准工作计划表。检定和校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仪表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仪表在不具备检定与校准条件的情况下,应送地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仪表在具备检定与校准条件的情况下,可自行检定与校准。

10.3.6 自行检定与校准仪表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环境条件应达到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标准器的准确度应符合量值传递要求,一般规定标准器的误差限应是被检仪表误差限的1/3~1/10。
    ——检定与校准人员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员证。

10.3.7 应结合计量检定规程并根据使用要求、仪表性能、使用频度和使用环境条件等合理地制定检定和校准周期。周期确定宜遵循下述原则:
    ——强制检定和重要参数测量仪表的检定与校准周期应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非强制检定且性能稳定可靠的仪表,其检定与校准周期可适当放宽。
    ——不可拆卸仪表(如电机定子测温热电阻等)的检定与校准周期宜定为一次性。

10.3.8 常用测量仪表的检定和校准周期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