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压缩机组监控装置
6.10.1 压缩机监控装置应由检测仪表、工业计算机设备和执行器三部分组成。
6.10.2 检测仪表应安装牢固、显示正确、信号灵敏可靠和功能齐全。
6.10.3 工业计算机设备和有关控制器的配置应满足压缩机组的监控要求。
6.10.4 执行器(燃气轮机、调速电机和压缩机上的各种控制阀或受控电气设备)应外观完好、功能齐全、参数设置正确、动作灵敏和运行平稳可靠。
6.10.5 装置应具有的性能:
——能够实现就地(local)控制、远方(remote)自动控制、切断(off)和ESD四种操作方式。
——按预定程序执行机组的启动、加载、卸载和停车等操作。
——自动完成压缩机组辅助系统的控制。
——在机组控制盘上显示相关设备状态、工艺变量和动态运行特性。
——实现压缩机组相关保护和声光报警。
——提供计算模型,能将机组性能曲线上传。
——与SCS交换信息和接受操作命令。
6.10.6 装置应具有的主要控制系统:
——启动/停车顺序控制。
——辅助设备控制(如燃料气、供电、润滑油和轴密封系统等)。
——速度控制及保护停车。
——机组机械状态监测及保护停车。
——ESD。
——防喘振控制。
——机械故障诊断及分析。
——火灾和可燃气体检测。
6.10.7 压缩机组监控系统的详细性能指标、维护方法和维护周期应按照不同类型机组的维护检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