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阀门类执行器

5.1 一般规定

5.1.1 阀门类执行器的选型应符合设计文件和SY/T 0090的有关规定。

5.1.2 选用阀门类执行器时,应重点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执行器对环境与输送介质的适应性。
    ——阀体组件结构型式与通径。
    ——阀体组件抗气蚀与噪声性能。
    ——阀体组件流量系数流量特性。
    ——阀体组件抗堵和易维护性能。
    ——执行机构结构与连接方式。
    ——执行机构操作与显示功能。
    ——执行机构设定力矩(推力)与可调范围。
    ——执行机构行程与行程时间。
    ——执行机构输入/输出接点数量与通信接口。
    ——执行机构的保护功能。
    ——执行机构的防爆与防护等级。
    ——执行机构与减速箱润滑方式。
    ——执行器安装方式与重量。

5.1.3 用于流程切换的阀门应采用开关型执行机构,用于截流或开度连续变化的阀门应采用调节型执行机构。

5.1.4 用于油气管线上的受控阀门宜配智能执行机构。输油干线上为防水击,宜配置具有速度可调功能的执行机构。

5.1.5 应根据用途和阀门两端压差比,合理地选用阀门流量特性。流程切换的阀门宜选用快开流量特性,截流或开度连续变化的阀门应选用线性或对数流量特性。

5.1.6 执行机构首次投用正常后,应在阀杆的开到位和关到位处留下永久性标记。对于智能型执行机构应记下所有设定值信息。

5.1.7 在确定一体化或分体结构的执行机构时,应综合考虑重量、紧凑性和易维护性三个因素。

5.1.8 应根据阀门力矩(推力)大小和功能选用薄膜式或活塞式气动执行机构。

5.1.9 气动执行机构的气源应经过滤和干燥处理。

5.1.10 应对气动执行机构储气罐中的积水和供气管线过滤器中的污物进行检查和排放。

5.1.11 执行机构设定力矩(推力)应大于或等于阀门工作力矩(推力)的1.5倍,阀门破坏力矩(推力)不宜小于执行机构设定力矩(推力)的1.5倍。

5.1.12 防爆和防护等级应符合GB 3836和GB 4208的规定,同时执行机构的防爆等级不宜低于ExdIIBT4,电动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8,电液、气动和气液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5.1.13 配用太阳能供电设备时,应选用低耗能的执行机构,太阳能设备的性能应能满足执行机构的长期稳定运行。

5.1.14 执行机构电路板室与接线端子室应具有密封隔离结构,其阀位传感器宜配用绝对编码器或耐磨损电位器产品。

5.1.15 户外使用的阀门类执行器应具有防雷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