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钢结构管道支架
10.2.2 本条是考虑稳定要求,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90而制定。
10.2.3 本条是考虑支架柱稳定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而制定。对钢管柱可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90的规定。
10.2.4 钢结构管道支架的梁与柱的连接采用柱贯通型是为了使破坏发生在梁端,而不是柱端。
10.2.5 对四柱式固定支架,通常情况下,管道并不一定敷设于框架梁上,为保证支架在地震作用下的空间整体作用,增加支架的刚度,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在直接支承管道的平面内宜设置水平支撑。同时,在支架的中间高度处亦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水平支撑。工程实践中水平支撑间的间距8度时一般控制在6m以内,9度时一般控制在5m以内。
10.2.6 钢结构柱脚的设计应保证能传递柱底的内力,由于铰接柱脚仅能传递竖向压力和水平剪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对轴心受压柱采用该种柱脚形式。而对固定支架,由于柱底存在较大弯矩,在地震作用下,为保证能将柱底内力传递至基础,使基础和柱子共同工作,应采用刚性柱脚。鉴于通常的钢支架中,一般不采用埋入式或外包式柱脚,本条没有推荐该两种柱脚形式,实际工程中,如支架受荷载很大或有需要时,可予采用。虽刚性柱脚比铰接柱脚繁琐,但由于固定支架受地震作用较大,而数量较少(约占支架总数的10%左右),对少量的固定支架柱脚作重点处理是有现实意义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