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抗震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钢铁企业管道支架的设计。

9.1.2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9.1.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也可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或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可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9.1.4 管道支架抗震设防标准和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9.1.5 钢筋混凝土结构固定管道支架和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支架,应符合《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三级抗震的要求,其他管道支架应符合四级抗震的要求。

9.1.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时,管道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管道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不宜采用半铰接支架;
    2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严禁作为管道支架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
    3 单柱式双向活动管道支架柱与基础的连接,应采用锚栓连接。
 
9.1.7 管道支架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