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钢结构管道支架设计
6.4.1 管道支架横梁应按受弯构件进行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及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按压弯构件进行复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4.2 管道支架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4.3 管道支架的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支架柱横向计算长度,当采用单柱时,应按悬臂柱确定计算长度;当采用框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管道支架柱纵向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管道纵向为单柱时,柱的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管道支架柱的高度,固定管道支架、刚性管道支架取支柱顶面至基础顶面距离,其他类型管道支架取主动管管托底至基础顶面距离;当主动管位于下层梁时,上层柱计算长度取主动管管托底至支柱顶面距离的2倍;
μ——计算长度系数,应符合表6.4.3-1的规定。
表6.4.3-1 沿管道纵向为单柱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2) 沿管道纵向为框架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柱间支撑的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斜杆计算长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l0——计算长度;
ls——节点中心距离、交叉点不作为节点。
2) 交叉连接斜杆平面内计算长度按下式计算:
3) 交叉连接斜杆平面外计算长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μ——计算长度系数,拉杆取1;压杆分别取0.5(两杆均不中断)和0.7(两杆中有一杆中断并以节点板搭接)。
6.4.4 管道支架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本规范表10.2.3的容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