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污染防治分区
4.0.1 在建设项目设计前期阶段(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需要对地下水环境进行评价,给出是否采取防渗措施保护地下水、如何进行保护的意见,可研概算中应给出费用。根据收集到的拟选厂址区域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等资料,结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对拟选厂址区域是否需要采取防渗措施做出初步判断,并估算工程防渗的投资费用等。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应按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执行。
4.0.2 石油化工企业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一个原油加工能力为800万吨/年的炼油厂占地2km2~3km2,一个大型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占地约5km2;为在防渗设计时做到经济合理,需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合理划分。
本规范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是否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根据此原则,可将建设场地划分为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
非污染防治区主要指没有污染物泄漏的区域或部位,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如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区、集中控制室等辅助区域,装置区以外的系统管廊区(除集中阀门区外)等。
一般污染防治区主要指地面、明沟、雨水监控池、事故水池、循环水场冷却塔底水池及吸水池等区域或部位。架空设备、管道发生泄漏后,首先落在地面上,很容易发现和处理,且处理时间较短;明沟、雨水监控池、事故水池中的水在沟或池中停留时间较短,且容易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在这些区域或部位只需采取一般防渗措施。
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指地下管道、地下容器、储罐及设备,(半)地下污水池、油品储罐的环墙式罐基础等区域或部位。这些设备和设施发生物料和污染物泄漏很难发现和处理,如处理不及时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因此,在这些区域或部位需要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4.0.3~4.0.6 该四条给出了常见的石油化工装置、单元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对于特殊项目,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及划分。
本典型污染防治分区表充分考虑了物料和污染物的腐蚀性、流动性和挥发性等特性,对于腐蚀性介质,设计时应首先考虑防腐问题;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硫、沥青、重质渣油等介质的储存设施,出现泄漏后,在常温下很快凝固,流动性差,一般不会渗入地下水;对于储存挥发性介质的液化烃球罐,在常温下很快挥发进入大气,一般不会渗入地下水。因此,在这些区域可不采取防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