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的防渗设计应满足环评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3.0.2 防渗设计前,应熟悉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搜集和研究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等资料。
3.0.3 建设项目应采取防止和减少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
3.0.4 防渗设计应依据污染防治分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方案。
3.0.5 污染防治区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3.0.6 防渗层材料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兼容。
3.0.7 防渗层的地基应均匀。
3.0.8 采用的防渗材料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
3.0.9 施工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防渗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3.0.10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应做好施工记录。
3.0.11 防渗设计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防渗层进行检测和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