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污染防治分区

4.0.1 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根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按表4.0.1初步判定是否采取防渗措施。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和包气带防污性能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表4.0.1 建设场地的防渗判定

4.0.2 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所处的区域及部位,可将建设场地划分为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

4.0.3 石油化工装置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石油化工装置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

4.0.4 石油化工储运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石油化工储运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

注:原料油、轻质油品、液体化工品等储罐区中不包含储存液硫、沥青、重质渣油的罐和液化烃球罐。


4.0.5 石油化工公用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石油化工公用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

4.0.6 石油化工辅助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石油化工辅助工程区的典型污染防治分区

装置、单元名称 污染防治区域及部位 污染防治区类别
散装且溶于水的原料及产品仓库 仓库内的地面 一般
液体化学品库 化学品库的室内地面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