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防渗的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设备、地下管道、建(构)筑物防渗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其主体的设计使用年限。
2 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5.1.2 防渗层可由单一或多种防渗材料组成。
5.1.3 干燥气候条件下,不应采用钠基膨润土防水毯防渗层。
5.1.4 污染防治区地面应坡向排水口或排水沟。
5.1.5 当污染物有腐蚀性时,防渗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性能或采取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