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通信接口
9.1 一般规定
9.1.1 串行通信接口的数据量不应超过通信卡件的通信能力,通信速率应符合通信卡件的技术规格。安全仪表系统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串行通信,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为主站,安全仪表系统应为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