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计基本原则

5.0.1 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

5.0.2 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兼顾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可追溯性和经济性,应防止设计不足或过度设计。

5.0.3 安全仪表系统应由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和最终元件等组成。

5.0.4 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应根据过程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人员、过程、设备及环境的安全保护,以及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确定。

5.0.5 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不应高于SIL 3级。

5.0.6 安全仪表系统应符合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安全完整性等级可采用计算安全仪表系统的失效概率的方法确定。

5.0.7 安全仪表系统可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可使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当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内实现时,系统内的共用部分应符合各功能中最高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5.0.8 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5.0.9 安全仪表系统不应介入或取代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工作。

5.0.10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不应介入安全仪表系统的运行或逻辑运算。

5.0.11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5.0.12 安全仪表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具有硬件和软件自诊断功能。

5.0.13 安全仪表系统的中间环节应少。

5.0.14 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输入输出单元、通信单元及电源单元等,应采用冗余技术。

5.0.15 安全仪表系统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实施系统防雷工程。

5.0.16 安全仪表系统的交流供电宜采用双路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方式。

5.0.17 安全仪表系统的接地应采用等电位连接方式。

5.0.18 安全仪表系统的硬件、操作系统及编程软件应采用正式发布版本。

5.0.19 安全仪表系统软件、编程、升级或修改等文档应备份。

5.0.20 安全仪表系统内的设备宜设置同一时钟。

5.0.21 在大型石油化工项目中设置多套安全仪表系统时,每套系统应能独立工作。

5.0.22 当安全仪表系统输入、输出信号线路中有可能存在来自外部的危险干扰信号时,应采取隔离器、继电器等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