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干扰防护的调整
8.0.1 当经过干扰防护效果评定未达到本标准第7.0.1条或第7.0.2条相关要求时,应进行干扰防护的调整。干扰防护的调整可综合采用改变排流点位置、改变接至干扰源的连接点位置、增设排流点及其设施、调整各排流点的排流量、通过等电位连接或绝缘装置跨接电缆的电阻调节器件进行电流调节、调整阴极保护系统的控制电位或输出电流、改变排流接地体材质以及降低排流接地体的接地电阻等措施。 8.0.2 干扰防护调整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测试和干扰防护效果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