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阴极保护
6.3.1 作为干扰防护措施的管道阴极保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干扰管道的现有阴极保护系统,应调整运行参数或运行方式,以适应干扰防护的需要; 2 为干扰防护增设的阴极保护系统,应设置在被干扰管道的阳极区; 3 处于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强干扰影响区的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满足干扰防护对保护电流输出能力的需求。6.3.2 在管地电位正负交变的场合使用牺牲阳极阴极保护方式时,应在管道与牺牲阳极之间串接单向导电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