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直流干扰防护措施

6.1 一般规定

6.1.1 管道侧应根据调查与测试的结果,选择排流保护、阴极保护、防腐层修复、等电位连接、绝缘隔离、绝缘装置跨接和屏蔽等干扰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的选取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干扰来源及干扰源与管道的相互位置关系;
    2 干扰的形态和程度;
    3 干扰的范围及管道阳极区、管道阴极区和管道交变区的位置;
    4 管道周围地形、地貌和土壤电阻率等环境因素;
    5 管道防腐层绝缘性能;
    6 管道已有干扰防护措施及其防护效果。

6.1.2 在同一条或同一系统的管道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6.1.3 对于已采用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的管道,应首先通过调整现有阴极保护系统抑制干扰。

6.1.4 当调整被干扰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不能有效抑制干扰影响时,应采取排流保护及其他防护措施。

6.1.5 干扰防护中使用的电缆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6.1.6 干扰防护中电缆与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的有关规定。

6.1.7 干扰源侧应采取措施减少入地电流及其对管道的影响,其中直流牵引系统和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牵引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第2部分:直流牵引系统杂散电流防护措施》GB/T 28026.2的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杂散电流的措施,其中地铁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
    2 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接地极与管道之间的距离及干扰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系统设计技术规范》DL/T 522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