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管道与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直流牵引系统等干扰源宜保持防护间距。

3.0.2 在系统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干扰源对外部埋地金属构筑物的直流干扰,以及管道可能受到的直流干扰影响,并应对管道可能受到的直流干扰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3.0.3 对管道造成直流干扰的干扰源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采取减少杂散电流的措施,并应为管道直流干扰的调查测试和防护工作提供支持。

3.0.4 在干扰区域,宜由管道方、干扰源方及其他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防干扰协调机构,对干扰进行统一测试和评价,且宜协调设计干扰防护措施并宜分别实施和管理。

3.0.5 处于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直流牵引系统等干扰源附近的管道,应进行干扰源侧和管道侧两方面的调查测试。

3.0.6 当发现管地电位存在异常偏移或异常波动时,应进行直流杂散电流干扰调查和测试。

3.0.7 应根据对干扰的调查和测试结果,对干扰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干扰防护措施。

3.0.8 当确认管道受直流干扰影响和危害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0.9 应选择与干扰程度相适应的干扰防护措施,对于干扰严重或干扰状况复杂的场合可采取多种防护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3.0.10 在采取防护措施时,应限制防护措施对与其邻近的其他埋地金属构筑物的消极影响。当采取限制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这种消极影响时,可将受到影响的其他埋地金属构筑物纳入拟定的干扰防护系统,实施共同防护。

3.0.11 受直流干扰影响的管道宜设置测试探头或检查片。

3.0.12 受直流干扰的管道同时存在交流干扰时,应防止交流干扰对直流干扰测试和防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