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干扰防护效果的评定
7.0.1 干扰防护措施实施后,应进行干扰防护效果评定测试。采取干扰防护措施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干扰防护系统中的管道及其他共同防护构筑物,管地电位应达到阴极保护电位标准或者达到或接近未受干扰时的状态;
2 对于干扰防护系统中的管道及其他共同防护构筑物,管地电位最大负值不宜超过管道所允许的最大保护电位;
3 不宜对干扰防护系统以外的埋地管道或金属构筑物产生干扰。
7.0.2 在复杂干扰情况下,当评定测试的结果未满足本标准第7.0.1条的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通过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比进行干扰防护效果的进一步评定:
1 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V——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比;
△VPS1(+)——采取防护措施前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V),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VPS2(+)——采取防护措施后电位正向偏移平均值(V),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干扰防护效果评定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 干扰防护效果评定指标
7.0.3 干扰防护效果的进一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效果的评定点应包括排流点、干扰缓解较大的点和干扰缓解较小的点,其他评定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 除排流点外的防护效果评定点不应少于3点,对于复杂管道系统以及干扰段较长或管地电位复杂多变的情况,不应少于5点;
3 所有评定点的评定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表7.0.2中的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