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标 高
2.8.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式应符合表2.8.1及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表2.8.1 管道标高符号
2.8.2 标高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1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8.2-2的方式标注;
3 立面图、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3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4的方式标注。
2.8.3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在标注相对标高时,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8.4 标高应标注在管道的起止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管径处及交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