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尺寸标注

2.6.1 尺寸标注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阶段和图纸用途确定。

2.6.2 尺寸标注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尺寸宜标注在图形轮廓线以外。

2.6.3 尺寸线的起止符可采用箭头、短斜线或圆点。一张图宜采用同一种起止符。其画法宜符合表2.6.3的规定。

表2.6.3 箭头、短斜线和圆点的画法

2.6.4 除半径、直径、角度及弧线的尺寸线外,尺寸线应与被标注长度平行。多条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图轮廓线由内向外排列,小尺寸宜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宜离轮廓线较远。尺寸线间距宜为(5~10)mm。尺寸界线的一端应由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或中心线引出,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3mm(图2.6.4)。


图2.6.4 尺寸标注示意

2.6.5 半径、直径、角度和弧线的尺寸线起止符应采用箭头表示。

2.6.6 尺寸数字应标注在尺寸线上方的中部。当注写位置不足时,可引出标注,不得被图线、文字或符号中断。角度数字应在水平方向注写。

2.6.7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应以米(m)及燃气管道平面布置图中的管道长度应以米(m)或千米(km)为单位外,其他均应以毫米(mm)为单位,否则应加以说明。

2.6.8 尺寸数字的方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