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尺寸、外形及重量

5.1 外径和壁厚
    5.1.1 钢管应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或其他尺寸规格方式交货。
    5.1.2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应符合GB/T 17395的相关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GB/T 17395规定以外的其他尺寸钢管。
    5.1.3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4 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尺寸允许偏差级别时,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普通级尺寸精度的规定。当需方要求高级尺寸精度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1.5 根据需方要求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和表2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管。

表1 钢管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表2 钢管最小壁厚的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5.2 长度
    5.2.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热轧(挤、扩)钢管,2000mm~12 000mm;
        ——冷拔(轧)钢管,1000mm~12 000mm
    5.2.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应为mm,每个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为5mm~10mm。
    5.2.3 特殊规格的钢管,如壁厚小于或等于外径3%的极薄壁钢管、外径小于或等于30mm的小直径钢管等,其长度偏差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5.3 弯曲度
    5.3.1 全长弯曲度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的0.15%且不超过12mm。
    5.3.2 每米弯曲度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如下规定:
        ——壁厚≤15mm,1.5mm/m;
        ——壁厚>15mm,2.0mm/m;
        ——热扩管,3.0mm/m。

5.4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并应清除切口毛刺。

5.5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公差和壁厚公差的80%。

5.6 重量
    5.6.1 钢管应按实际重量交货
    5.6.2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的每米理论重量按式(1)计算: 

式中:
    W——钢管理论重量,单位为千克每米(kg/m);
    π——3.1416;
    ρ——钢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分米(kg/dm3),钢的密度见表4;
    S——钢管的公称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钢管的公称外径,单位为毫米(mm)。
    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其平均壁厚是按壁厚及其允许偏差计算出来的壁厚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平均值。
    钢管按理论重量交货时,供需双方可协商重量允许偏差,并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