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信号,除了个别特殊的联动要求以外,主要用于报警。

5.1.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8.1.3条和第8.1.4条的规定提出的:第8.1.3条内容,“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第8.1.4条内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不介入消防联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可由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控制单元直接送至消防控制室,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控制单元可不通过消防检测。

5.1.3 实际工作中,常规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没有安全仪表功能要求。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作为独立的保护层时,通常要考虑系统的可靠性,系统可采用高质量电子产品,或采取必要的冗余设计,以满足较高的可靠性要求。
    装置SIS系统中,各回路的安全可靠性等级是基于风险分析的结果和装置SIL分级而确定的,因此,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SIS系统的设计要求是不同的。另外,在生产过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介入SIS系统的场所较少,为了便于管理,本标准提出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的要求。